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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诽谤政府罪"的叙事结构分析
www.fjnet.cn 2009-04-21 09:02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孙中山先生将“政治”定义为“管理众人的事”。作为负有“管理众人的事”之责任的政府部门,它依靠 “众人”交纳的税收之支撑而运作,它合理的角色定位是“众人”和“众人的事”的代理者,因此,其所作所为应该而且必须向它的授权人,即作为纳税人和公民的“众人”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且,我国宪法的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且“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竟然堂而皇之地操纵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和检举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以法律之名行违背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之实呢?

  答曰:一个国家的社会形态的整体特征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实施的形式与有效性三者一起决定的。从正式规则的角度来说,中国有保护公民的最基本权力,并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界定和约束的宪法——但这却并不等于中国有宪政。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其最致命的缺陷,即对于政府的行为缺乏足够清晰的界定。

  而非正式规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社会心理等因素对个体或集体的行为和行为方式的约束。传统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和作为他的代表的各级政府官员对于他们治下的“百姓”具有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于一身的绝对的统治权。虽然这种政府也向它治下的百姓提供一定程度的生命、财产和契约执行安全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程度及其有效性往往取决于某位具体的统治者的仁慈或德行。但统治者的仁慈或德行往往并不可靠,于是,负有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之责的国家权力往往会异化成了与弱肉强食的匪帮行径无异的,随意侵害和掠夺民众的生命和财产的非理性暴力,导致了局部 “无政府社会” 的产生。而为了维护这种政治体制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统治者阶层往往宣扬“仁政”和“以德治国”,而作为被统治者阶层的老百姓,则有着根深蒂固的“清官情结”和“好皇帝情结”——这种心态其实是默认了上述政治体制的合理性。

  由于国内和国际形势引发的社会革命导致了传统帝制的被推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正式的社会博弈规则——即法律——发生了非连续性的变化。可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文化则具有很大的惰性——尽管正式约束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而在一夕之间发生变化,但嵌入在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束却往往是刻意的政策所难以改变的。事实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今年就有六十周年了,但在很大程度上,不论中国的民众,还是中国的政府官员,在意识或潜意识的层面,仍然非常认同传统的立法、司法与行政三种国家权力尚未分化的统治方式。这种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的背离是行政权力不受约束,并得以粗暴地干涉立法和司法权力,且将自己定义的任意规则强加在共和国公民身上——同时也是影响作为社会博弈的正式规则的法律的实施形式与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原因。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民主化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成就,而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而加速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则需要同时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两方面着手。所谓从从正式规则着手,即是要在立法上为政府的行政权力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并将司法权力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同时,对于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是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权力,也必须有明晰的表达,以降低公民与政府权力博弈的成本,提高其与政府权力的谈判能力,从而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行为、抑制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权力寻租”的最有效的力量。至于非正式约束方面,则要通过培育和扶持民间社团、新闻自由和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等方式,搭建让民众“在水中学习游泳”的各种社会、政治平台,从而培养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权力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地冲击和消解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让公民们养成对于政府的违宪和违法行为随时随地进行合法抵制的习惯。

  如此这般,才有望打破目前这种“封闭的六章节循环圈”式的“叙事结构”,迎来一个更民主、更自由、更繁荣、更美好的新社会。(宕子)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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