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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撞死人下属顶替,岂止是荒唐?
www.fjnet.cn 2009-05-05 09:13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丁书明驾警车超速逆向行驶,致三车相撞,造成1死2伤,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默许他人为自己顶替,日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2009年5月2日人民网转自《新京报》)

  真是胆大包天,更是无法无天!一个堂堂的法院院长、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知法犯法,非但没有带头执行严禁公车私用的禁令,2月1日晚私驾单位警车,而且在逆行导致三车相撞,造成1死2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默许下属(司机仲明)为其顶罪,两日后,才让下属到交警大队说明真相,并将其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其主管领导做了汇报。

  当然,2009年2月20日,丁书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已停职。丁书明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了单”,但是这一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我们一些党员干部的“阴暗心理”、“肮脏行为”,却值得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深思、反省。

  严禁公车私用、杜绝公车私驾,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提出了若干年,强调了若干次。但是,公车常被私用,领导常常私自驾车,也屡屡发生领导驾车撞人致死等恶性事件,当然,肇事逃逸者也不乏其人。一些地方还通过给公车挂G牌、节假日封车停驶等措施防私用,但是似乎都不灵。为什么会如此,为什么会这样?笔者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处理问题上,没有真正做到“刺刀见红”。

  官员因为头上有区别于普通老百姓的“帽子”,所以在出了事、违了规、犯了罪的时候,总会有人另眼相看、网开一面。不是有人说过,一个党员称号,还能顶几年罪的吗?固然,党员干部是由国家培养多年的,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智力支持。但是,宪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干部在犯罪以后,都应与群众一视同仁,该咋办就得咋办,绝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者采取徇私枉法的方法进行变相“保护”、“包庇”,这样非但不能教育和警醒其他党员干部不再“重蹈覆辙”、“前腐后继”,更容易助长一些官员的侥幸心理,使法律的尊严被架空,让人民群众寒心、伤心、痛心。

  按理,法院院长,应该是执法的典范、护法的先锋。但是,前面提到的这位法院院长,包括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院长,却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护其法,而是知法犯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吃了原告吃被告”、“拿了东家拿西家”、“卡了此户卡彼户”、“要了这个要那个”,吃拿卡要,无所不能,无所不爱,既玷污、亵渎了法律,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了一句冠冕堂皇的“口头禅”、“护身符”。即便出了点“麻烦”,他们也信奉“没有摆不平”的思想和理论。因此,他们常常有恃无恐。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们自恃自己有权、依仗自己有势。有这样的院长,怎么可能带好队伍、护好法律、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这样的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悲哀、人民的苦难、社会的耻辱。

  当然,法院院长驾车撞死了人,本应该受罚的是其本人,但是,却有人提议让其驾驶员作假证明,为其顶替,并且其驾驶员也愿意这么做,这本身就是一种怂恿、纵容,反映了一些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淡漠、法治头脑的缺失,这种见罪不究、知情不报的社会心理,很可怕,也很无奈。而作为法院院长,不但不予制止,而是默许、同意驾驶员顶替其投案,实在是罪上加罪。那么,为什么有人提议,又有人愿意顶替,无不是迫于对其权力的逢迎和巴结。试想,一旦顶替成功,提议者、顶替者,肯定会得到该法院院长特别的“照顾”,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道理,很多人是很熟知和会用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弄权者,更是深谙此道。

  法院院长公然私驾公车,是领导者的一种“恃权”心理;法院院长肇事撞人下属顶替,是社会公众的一种“媚权”心态。无论是“恃权”心理还是“媚权”心态,都是一种拿法律当儿戏,拿群众不当回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一旦形成了“权大于法”的不良风气,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几个人,而可能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倪洋军)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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