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冠希接受CNN访问
闹得满城风雨的艺人艳照事件男主角陈冠希日前接受CNN电视台独家访问,他透露全部艳照均经女方同意拍摄,并坦承拍摄过的艳照不止1300张。他说:“我认为我是受害者。我不能说我没有任何错失,但我同时认为我不是罪犯,我也为此事受到极大打击。”(2009年6月2日凤凰网)
当艳照门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时,艳照门的主角陈冠希接受的专访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艳照门的关注。较之艳照门刚刚发生时人们谴责其“私生活糜烂,对待感情、对待女性随便”、“没能保管好照片,散播出去伤害他人和社会”、“罔顾偶像身份,对青少年有不良示范”的言论,人们的评论似乎不再那么苛刻了。凤凰网的调查中,有超过50%的人这样认为 “艳照事件是他的隐私谈不上犯罪,而有人将其公开导致他也成为了受害者。” 但我不是者50%中的一员。
陈冠希为什么要强调全部艳照均经女方同意拍摄?虽然我同意其“拿着相机在你面前拍照,灯光一闪,你可会不知道我在拍你”的说法,但是他这样强调是不是在为自己开脱责任?那些和陈冠希在床上肆意淫乐的女人们固然可恨,但她们不是孤立存在的,也有家人、男友、丈夫甚至是孩子,也需要在欢愉之后的生活,既然她们满足了陈冠希拍摄女人写真的嗜好,陈冠希为什么不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如何保护别人隐私呢?她们被拍摄也许是自愿的,但被拍摄的艳照被传播肯定不是自愿的!作为一个男人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疏忽而有所担当吗?
照片被传播就涉及到隐私。很多人说“是他的隐私谈不上犯罪”。诚然,明星也有隐私,荧幕以外的空间完全属于他们个人,没有义务要让别人知道。但是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可能影响社会道德和价值观的走向,影响一代甚至几代人的成长,从这点来说,明星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陈冠希有窥阴、收藏隐私物品的爱好,总该对这种隐私暴露的社会后果有个简单的预测吧,因自己保管不善而使艳照散播出去伤害他人和社会,怎么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呢?如果从严谨的法学角度来说,这是一种过失犯罪!
感情和舆论不能代替法律。虽然在法律上排除了陈冠希故意泄露艳照的可能,使他可以衣冠楚楚的面对镜头表演自己的无辜,但每个人的心中都有杆秤,人们的口头判决、心中判决都会给这个“很黄很暴力”的明星判以重刑。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当事人,而且伤害了整个社会。不论是什么理由,都是不可原谅的。(李新月)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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