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规娱乐”也很娱乐
www.fjnet.cn 2009-06-09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5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不力,致使党员干部生活作风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6月8号《人民日报》)

  前不久,乐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的通知》,提出“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4月16号《成都商报》)。那时有不少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禁止过度娱乐本身很娱乐。眼下对比而言,湖北禁止官员“违规娱乐”依然很娱乐。

  不妨先来看看湖北要求官员自觉做到“四不准一严禁”,即: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招商”“亲商”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

  笔者对这四个严禁是越看越生气。因为这种貌似极具创新性的“禁止违规娱乐”实则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试问,上述哪个违规的娱乐是原先哪个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哪个娱乐不是与中华几千年来的人文精神所一直格格不入的?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多项义务,其中便有: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难道一直以来,官员违规娱乐是恪守职业道德的,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是公道正派的?

  同样令人遗憾的是,湖北禁止官员“违规娱乐”和乐山禁止“过度娱乐”如出一辙,不但未说明究竟何谓“违规娱乐”,而且还“遗忘”了最关键也是最令民众期待(最令官员怕忌)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严惩措施——致使党员干部生活作风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这不是一堆废话套话是什么?如此规定与一纸空文又有何差异?

  笔者以为,官员娱乐也许没错,但既然是“违规的”或“过度的”,那就不是禁不禁止那么简单了,而是惩不惩治打不打击的说法。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就像提醒堂堂国家工作人员走路要用脚走一样,实在幼稚得低级且娱乐。笔者以为,当我们还停留在提醒官员莫犯这些最基本的“常识性”的错误时,除了说明很大部分官员素质有问题外,也说明了当地在从严治政的呼声下所表现出的令人相当失望的治政疲软。(邓子庆)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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