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幼儿家长郭利拿着去年吃剩下的几罐施恩奶粉,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这几个批次的奶粉均检测出大量三聚氰胺。记者昨日致电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证实曾在消费者送检的施恩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具体的批次和含量不能对外公布。”该工作人员以“只对送检者负责”为由拒绝透露详细信息。(每日商报2009-06-10 A4版)
最后,记者辗转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检测超标的施恩奶粉涉及两个批次,其中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施恩牌幼儿配方奶粉(第三段)”三聚氰胺含量达到132.9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另一个批次为2008年3月27日生产,三聚氰胺含量为25.5mg/kg。“但是,这几个批次的奶粉并不在国家公布的含有三聚氰胺的那4个批次当中。”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奶粉检测出三聚氰胺已经不能让我们感到吃惊了,但是作为一个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为何说出“不能对外公布”?这样的态度确实让人震惊!在这样的态度下,我们的食品安全怎能期待他们去“监督”?来保障呢?
首先,作为奶粉检测出超标的三聚氰胺,而且超过国家限量的100多倍,这个一定涉及到公共食品安全,并且涉及的对象是婴幼儿,这绝对不是一个企业的“隐私”,而是一起严重的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及时、广泛的公布批次和含量,并且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以避免更多的人再购买,使得婴幼儿食用后身体、生命受害。否则就是严重渎职,值民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于不顾。
工作人员以“只对送检者负责”为由拒绝透露详细信息。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猜想,是不是因为“送检者”出了“检验费”,抱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而不公开?这样就忽视了公共利益,可以说是谋财害命,狼狈为奸。
希望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尽快纠正这一做法,公布权威信息,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知情权。该中心的主管部门应问责这一不正常做法。(盘和林)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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