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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案折射出的五个焦点
www.fjnet.cn 2009-06-17 08:52  综合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虽然邓玉娇案已经做出一审宣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关于无限防卫权、无罪辩护、有罪免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的争议依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昨天,邓玉娇特意换上一件平日喜欢的银灰茄克,让记者拍照。换衣服拍照,是想通过媒体告诉所有关心她的热心人,她的一切将要从零开始。

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们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 邓玉娇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专家: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邓贵大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尚不足以对邓玉娇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这就决定了邓玉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只需能够制止邓贵大、黄德智两人的不法侵害即可。但是,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用刀刺邓贵大,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法医鉴定也认为“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邓贵大的受伤情况看,其中包括颈部等危及生命的部位,且受伤部位有四处之多。这说明,邓玉娇持刀刺击邓贵大导致其伤亡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制止其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专家:邓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从本案的发展过程看,邓玉娇是在数次躲避邓贵大、黄德智的不法侵害未成功的情况下,情急之中持水果刀刺击再次扑向自己的邓贵大,无疑不具有剥夺邓贵大生命的意图,她显然是希望通过伤害不法侵害人以达到保全自己的结果。因此,对她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以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作为邓玉娇应负刑事责任的基准,然后再依照上述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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