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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案折射出的五个焦点
www.fjnet.cn 2009-06-17 08:52  综合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2 有罪免刑的几个情节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外,邓玉娇还具有两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1)邓玉娇有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邓玉娇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情节,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邓玉娇案中有一个法定必减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两个法定得减情节,在多个“同向情节”合并适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3 一审没有证人出庭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的母亲、姨妈和爷爷参加了旁听。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控辩方提交的全部为书面证词,没有证人出庭。

邓玉娇原任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夏楠指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问题,我们深表遗憾。此时此日,结果或许无法尽如人意;然而我们深信,行水滴石穿之功,终有水落石出之日。

4 黄德智涉嫌强奸应立案追究

中国法学会会员、网友思宁表示:邓玉娇案一审并未真相大白,特别是黄德智没有与邓玉娇当庭对质。邓玉娇已经于5月25日委托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控告书,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至今未获依法回应。希望巴东县公安局或者恩施州公安局立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案追究黄德智涉嫌强奸的行为。

5 邓贵大家人、黄德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旁听者介绍,此次庭审,“邓玉娇案”被害人邓贵大、受害人黄德智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但不是犯罪,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此没有争议,因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前,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认定,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

据此,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另外,公安机关已对黄德智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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