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情况”,笔者显然无法完全赞同。恰恰相反,在我看来,目前我国个税的“基本情况”不仅没有以上文章所述的那般合理、积极、恰当,反而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显著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三种税负不公。
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据透露,2008年全国个税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6月18日《新华网》)
纵观全文,发现其想要说明的“基本情况”无非是这样几个:一,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是合理的———“目前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二,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明显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三,目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起征点)是恰当的———“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对于这些“情况”,笔者显然无法完全赞同。恰恰相反,在我看来,目前我国个税的“基本情况”不仅没有文章所述的合理、积极、恰当,反而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显著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税负不公。
其一,只见“工薪”,而无视其他“
所得”类型和社会收入的失明。依据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仅仅只是十一项应缴纳个税的所得项目中的一项,除此之外,还有诸如“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十个其他所得项目。更重要的是,根据学者的研究,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总收入中,除了显性、已被统计到的公开收入之外,还存在大量以隐性状态存在的灰色收入。如在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其中,没有被统计到(当然更不会纳税)的灰色收入便高达4.4万亿,占到前者的35%———这种收入结构背景下,个税拿其他所得、灰色收入没有办法,而一味依赖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将之作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其二,只见“个人”,而无视“家庭”的失明。人类社会中,个人生活是以家庭为基本载体和核心单位展开的,所谓“养家糊口”,正是这个意思。因此,“个人所得”严格准确讲,实际上应该是“家庭所得”———一个人的收入所得,不仅要自己糊口,更要为“养家”承担社会及伦理的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个税制度,并没有尊重这样的“家庭所得”现实,而仅仅是唯个人是取———同样一份收入,无论家庭成员的多寡、养家糊口负担的轻重,均按同一标准征税。如此不顾社会生活实际、家庭伦理的税制,如何谈得上合理,又如何能真切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其三,只见“所得”,而无视“所出”———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的失明。众所周知,“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乃是一项基本的个税征收原则,也即,公民的基本生活支出都应在免税范围之内。而所谓“基本生活费”,除了一般的吃饭穿衣等底线生活费用之外,在现代社会显然还应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必要生活开支,比如供养子女读书的费用、看病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租房支出或自主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等———可是,查阅现行的个税法,我们发现,上述这三项长期以来被当作重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却均不在该法的免征项目之中。
这种背景下,笔者真闹不明白,当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何以会被认为是恰当的。在现今的城市生活中,特别是大城市中,一个工薪人员每月两三千元的收入,在供养孩子读书、看病、买房之后,是否还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庭体面的“基本生活”,并有余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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