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精品”应慎之又慎
www.fjnet.cn 2009-06-22 作者:朱慧松 来源:福建日报网    我来说两句

据《海峡导报》等媒体报道:前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2007-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的 “十大精品案例”,这些精品案例是从88543件案件中发掘出来的。

平心而论,有关方面评选出的“精品案例”可能都引起过重大影响,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如果有关方面将一些典型案件的办理过程总结归纳,用以吸取经验教训无可厚非,但将案例冠以“精品”之名就让人觉得有些别扭。

“精品”顾名思义,乃是完美无暇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叫的。评价一件案件的办理工作,应该看其办得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是否公正,是否让群众满意,而不应用所谓的“精品”来称谓,否则就有自吹自擂的嫌疑了。

既然有“精品”,是否意味着还有“合格品”“次品”之分呢?对于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法院都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争都办成铁案,而这些案件不应有“大小”之分,“重视”和“不重视”之别。或许案件的涉案金额、受社会关注程度等确有区别,但对于法院来说,应该一视同仁地重视,用同样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而评选出了“十大精品案例”,那么其他案件是否就是“非精品案例”呢?

质疑“精品案例”说,当然这并不是指责这些案件审判不公。而是说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那么随便能选出来“精品”的。退一步说,即便要选,也要经的起历史的考验,由公众推选。有些案件在刚刚审结完毕时有关方面“自我感觉”良好,最后却成了了冤案、错案,不是没有这样的教训,如“佘祥林案”,当初还曾被树为典型,结果咋样?万一这些“精品案例”中日后出了问题,又该咋办?

写到这里,笔者想到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的点滴故事。尽管其主审了无数起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但她从来没说过自己办了什么精品案例,而是将“让原告、被告皆信服”作为工作的追求目标。在她心目中,对待所有案件同等重视,且那些和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芝麻小案”令其最为难忘。

说到底,“精品案例”说透出的是有关方面自我陶醉、自我满足的意识,恐怕你的“精品”推出了,和群众却疏远了。说难听点,这样的评选就是就成了变相的政绩工程。倘若有关方面真要评“十大精品案例”,那不妨“顺带”评选“十大次品案例”“十大不合格案例”“十大粗糙案例”等等,恐怕才更加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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