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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就能防止交通肇事吗
www.fjnet.cn 2009-08-07 11:02  普嘉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欺实码”后杭州又发飙车撞人案,一名29岁经理酒后驾保时捷撞死16岁打工妹。昨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一篇评论认为,所谓“乱世用重典”,这个时候,“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时候写入交通法规了,也唯有如此,整个社会才会消弭驾驶员同志的野心、唤醒他们对于百姓生命的尊重。

重典治乱世有一定道理,交通肇事罪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对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惩治,另一方面是为了给其他习惯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以警戒。从预防效果的角度看,后者的积极作用大于前者。因此,即使对交通肇事在犯罪构成和刑罚幅度上进行重构,也应尽可能地从预防上着手,而不是仅仅关注肇事后果和应受到的惩罚。

对构成交通肇事罪予以刑罚,这种针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惩处措施是一种消极性预防,威吓行为人不敢再犯,同时教育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量刑幅度的提高依赖于损害后果的增加,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比如规定的恶劣情节有“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以造成的损害结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逻辑很朴素,但前提是肇事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结果具有控制力和相当程度的预见力。真正要抑制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恐怕不能单单考虑后果,更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害也是肇事者无法预料的。醉酒后驾车可能撞倒人,也可能撞死人,含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要是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是不是就不追究其责任呢?简单地比较,单凭损害结果来处罚不尽合理,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超载等行为都很危险,肇事者在事故前都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恶劣结果不会发生,就像胡斌车技很好,还得过奖,就“过于自信”了。所以,只有对交通肇事的先前行为进行惩处才能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根据结果大小来决定惩处力度并无太大实际意义。

涉及富家子弟和公职人员的交通肇事,人们更加关注,可能是因为这些人在开车时的心态就和其他人不同。官员开着特权车横冲直撞,交警也不敢拦他们的车,违章驾驶被拍下来还有人悄悄给他们抹去,更让其有恃无恐。富人也许会有“花钱能买刑”的心理,事实上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量刑档次时,不仅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还要考虑肇事行为人的事后赔偿情况。要预防交通肇事,最重要的是打消那些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对那些可能产生危险的行为事前就要规制,而不是只考虑对危害结果处以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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