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价格,应由政府来确定。
那么,政府如何确定公共产品的价格呢?毫无疑问,“公共”二字是政府确定产品价格的落脚点和立足点。离开“公共”二字谈价格,都有可能使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偏离目标。
所谓“公共”,是相对于“私有”而言的,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众的、共同的、共有的。这里所说的公共产品,自然是指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属公共利益范畴。既然公共产品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那么,公共产品价格的调整,首先必须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如果老百姓没有承受能力,再多的理由都不能成为公共产品价格确定和调整的依据。即便老百姓有承受能力,公共产品的价格确定与调整,也要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让老百姓掏得心服口服。否则,就会给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带来影响,给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带来影响。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共产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似乎并没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更多的时候,是利益集团与公众的利益博弈。而在这种利益博弈中,公众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自来水作为社会公共产品之一,价格是否应当调整,如何调整,自然也应当首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企业的利益。笔者认为,企业的利益也应当考虑,但前提是,企业利益不能优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自来水等社会公共产品价格调整问题上,我们走的都是“企业诉求”这条路,政府在确定这些产品价格是否应当调整过程中,都是尽可能地把企业的要求最大化、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任凭企业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然后拿着这些理由去说服公众、说服群众,让老百姓接受这样的提议。所谓的听证、征求意见等,一定程度上也是告知或一种调价预告,老百姓根本没有平等诉求的机会和影响。即便有的地方出现听证没有过关、调价不成的现象,更多的也都是发生在宏观环境不太有利的情况下。
目前,自来水价格的形势可谓是山雨欲来,大有不调不能过关之势。但是,各地提出的自来水调价的理由却又是那么的惊人一致——企业经营困难,面临亏损压力。对此,公众表示怀疑,专家更是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即企业虽然账面亏损,但实际利润并不差,职工福利更好。
这就让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陷入了被动,自来水价格到底该不该调?
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价格不断变化和调整的锤炼,公众早就适应了价格的变化和波动。关键是,企业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公共产品价格的调整变得复杂而难以适应。如果公共产品生产部门能够把调价的理由说得更充分、更透明一些,把企业的成本完全公布在公众的面前,一切也就变得自然而简单了。
因为,公共产品不象一般的竞争性产品,它不具备保守“商业秘密”的条件。公众有理由知道它的价格构成、成本构成、分配状况、利润情况,公众也不需要与企业进行“利益博弈”了,企业更不需要为调价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
所以,对公共产品价格的调整,应当由目前的“利益博弈”向“利益均衡”转变,由模糊定价转向透明定价。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不管价格如何调整、如何变化,都不可能对社会产生震荡,对公众心理产生影响。(谭浩俊)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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