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相关报道见本版)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现实面前,节能减排和生态再造成为重塑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长远来看,这个以“碧水、蓝天、绿地、宜居和绿色GDP”为目标的发展战略,也是重建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从这个角度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发布,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可理解为我国在这一发展战略下,真实可感的环保宣示。根本上说,这样的发展战略,同样是民生福祉所在。
在这个背景下,一系列强化约束机制,加大治污力度和加快生态建设的举措正被推出,可以说,正是这些务实的举措,成为当前扭转环境大局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是,一个事实是,作为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环保事业不仅原动力来自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关注,其未来同样也系于社会的进取与公众的参与。甚至可以说,没有社会和公众的声援,行政行为不过是环保行动中的孤军深入。
从本能出发,公众会对污染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山川、空气、水源、住宅和社区行为及活动保持本能的抗拒。这就是环保事业的原动力。然而,现实生活中,这股本应是环境治理中最可靠、最广泛也最坚韧的力量却常常被忽略,这也是一些环境治理成效不明显、污染事故难以控制的原因之一。
正因如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然而应该看到的是,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和能力不止于此,在更深远的层面,还应该有更深的介入:一是监督职能部门的执法;二是通过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方式,直接向排污者施加压力。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下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行使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积极开放、培植环保领域的工作团体,已成为环保事业中的关键环节。必须看到,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各项公共事务、表达公共诉求的方式不再是单一的个体形式,而是以各种不同利益、诉求、行动等组织起来的非政府组织和团体。公民个体由此组织起来,通过对话和协商行使参与表达权。这样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参与成本,并能因参与者的广泛性而有效突破不同领域的专业限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民更踊跃地参与和社会更热情地进取,成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未来执行及整个环保事业最值得期待的力量,也是对政府更科学的技术性调整和更开放的政策选择所提出的要求。(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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