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权利优先于行政效率
www.fjnet.cn 2009-09-01  刘敏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日前,《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未能通过。草案及修改情况现公布于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定规设限的法律,其法律的基本指向,简而言之,在于行政强制权如何规范行使,以及公民权利如何免于侵害,受到保护。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两个范畴,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与法律问题。人们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这不仅基于国家法治体系自身完整的必要,更基于社会现实的强烈感受。

行政强制法起草至今已有10年,历经三次审议而未能通过。与《物权法》等法律相仿,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波折再次表明,凡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正面博弈领域的立法,往往异常艰难,掣肘颇多。就行政强制法而言,立法延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取得相当共识的一个原因是:社会民间普遍要求限权,要求公民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而行政机关则要求扩权,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与执行方面的便利和效率。

实际上,在行政强制法里,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是法律的双重目标,得到同等考量。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表述,目前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的问题。因此,行政强制法既强调规范行政强制权,保护公民权利,也强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障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这两个目标其实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行政权力若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则不必过分担心行政强制会给公民权利带来致命伤害。另一方面,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也离不开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能力和效率。

立法不是在真空中进行,法律目标也不能只在理论上实现,需要建基于历史和现实。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已经拥有很大的体量,强势政府、大政府有其历史传统,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现状是: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能力,强于公民权利的制衡与监督能力;行政权力基于自身效率考虑而强行“办事”的能力,强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议价能力;行政机关逾矩行政的能力,强于公民权利获得救济的能力。

以是观之,该法三审草案就存在不少可改进的地方。比如关于公民权利的救济问题,总则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对比现实,这一规定略显宽泛和原则,应有更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力量不对等的现实,对这方面的社会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安排,以匡正现实,弥合断裂。

还需强调的是,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虽同为法律的双重目标,但在价值排序上,保护公民权利不被侵害,优先于保证行政效率。前者属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价值,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后者则涉及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事务领域,两者在价值层面上天然具有高低之分,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事为本的分野所在。如果模糊两者的价值差,我们其实很难保证行政效率不会成为侵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借口,也难以在具体的事件冲突中分辨是非对错。因此,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的价值之别,应得到端正和坚持,应贯穿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中。

行政强制法本次审议未通过,人们愈发关注这部法律的走向和命运。一部行政强制法当然无法独立求解公民权利的现实困境,也不能承受如宪法一般重量的民意期待,但民权需要张扬,价值需要擦亮,跬步得以积累,整体改进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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