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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成醉驾符号的“孙伟铭”
www.fjnet.cn 2009-09-09 09:20  李晓亮 来源:福建日报网    我来说两句

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致四死一伤,今年7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孙伟铭提出上诉。昨日,法庭二审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有悔过表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疑,现在的“孙伟铭”不只是名字,而成为一个符号,一个令人警醒的社会标签,比如“醉驾”、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审改判,并不意外,这在之前有迹可寻,比如一些法律专家替孙伟铭喊冤,孙家凑齐110万赔偿费后死者家属签谅解书等,但对无期徒刑这个结果,舆论反应仍截然不同,有表示可以接受的,也有网友比当事方情绪还激动,认为孙伟铭死有余辜。

任何一个判决,都难以令原告、被告及所有民众一致拍手称快。这种情况下,我们当依据法律论事,摈弃过于情绪性的东西。对孙伟铭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驾猖獗的当下,各方都无异议,关键是孙伟铭到底是“依法当诛”还是“罪不至死”,舆论始终存有争议。

不妨看看二审后,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所认为的:孙伟铭的行为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这等于权威解释了“不杀”的理由。刑罚惩治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昨日,最高法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以为,这是“孙伟铭”的最大贡献,他促成社会与司法机关对愈演愈烈的醉驾行为的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强调“醉驾之前,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寻找到治本之道。

我们都该记住作为醉驾符号的“孙伟铭”,执法者以此为镜鉴,照出日常执法中的缺陷;普通人以此约束自己,不成为下一个祸害他人也伤及自身的“孙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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