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商业贿赂 打击比查询更重要
www.fjnet.cn 2009-09-14  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9月1日起,最高检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相关记录将不可删除或变更,据称此举旨在威慑商业贿赂。(《人民日报》9月13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的扩大,在网上收获了不少赞誉。但如果对行贿犯罪档案的背景有所了解,就应该知道,载入此档案中的信息都是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果没有平面信息数据化等技术上的原因,它本就无所谓“查询限制”。三年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初建时,最高检察院就将档案内容严格限定在 1997年以来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且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注意了,收入该行贿档案的均为已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案件。而在诉讼法上,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所有的判决一律公开。换言之,最高检这个行贿犯罪档案中的信息均为已公开的信息。如果全国各地的法院均能像河南高院那样,将本院所有的裁判文书均上网公开,并附上简单的查询功能,那么,最高检的行贿犯罪档案将变得毫无意义。

正因为裁判文书上网对法院来说还并非常态,由检察机关来将生效的法院裁判中涉及行贿犯罪的一部分予以整理汇编,才可以供有需要者更便捷地查询。相对于这些本就已经公开、又没有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来说,从建设、金融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实在算不上是什么进步。行贿犯罪档案面临的真问题是,这一系统运行三年来,在“威慑商业贿赂”上所起的作用究竟有几何,还有待进一步反思。

有此疑问,原因在于:一是行贿档案查询只是一个查询系统,没有任何配套制度强制建设商或招标人必须先来查询;二是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已被法院判决有罪,要在某领域内继续活动,也多半会变换门庭,躲避有罪判决的不利影响;三是因行贿获罪的案例本就有限,大量行贿行为都在司法之外被“潜规则”了。就在几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还公开了这样一组最新统计数字: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18亿余元。这其中,涉嫌受贿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总数的77.25%;行贿罪1197件,占19.07%。不难看出,受贿犯罪查处数与行贿犯罪查处数的不均衡依然严重。有受贿必有行贿,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与行贿的被查处率应该大致相当,但事实上两者却有接近60%的悬殊差距。那些被案外处理的行贿人和行贿单位,无疑都不能列入行贿犯罪档案之中。“威慑商业贿赂”的既定功能由此也大打折扣。

常识都能告诉我们,对行贿犯罪的“违法必究”较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更能“威慑商业贿赂”。(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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