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狭隘理解企业社会责任
www.fjnet.cn 2009-09-21  李琼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据新华网报道,因为被指社会责任缺失,十五家企业被国内一家媒体选为社会责任“缺失案例”,其中包括三鹿集团、完达山药业、玖龙纸业等企业,其“劣迹”此前大都已被媒体公布。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界、媒体上还是政府话语中,它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很多时候,“企业社会责任”是作为针对负面事件的一种批判性语词出现。 仅从此次被点名的15家企业来分析,它们之所以被树为社会责任缺失的“反面典型”,原因主要集中在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刺五加注射液事件”、“瞒报除草剂泄露事件”等产品、服务质量欠佳,或者是污染环境方面。而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这种理解和使用是否完整,我们应当怎样去确立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尽管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规范,但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却有着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观。在国际上,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发起制定了主要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包括不应使用童工、强迫性劳动、保证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反歧视,以及在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上的一系列标准。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议的联合国全球契约活动,主旨是要求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特别是在遵循联合国方面的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等十项原则上有所作为。

由此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共同的价值和原则”,应当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社会义务层次,二是社会责任层次。在社会义务层次上,我们必须要求企业照章纳税,在生产和经营上遵守法律的约束;在社会责任层次上,企业还应当承担道德责任,接受公序良俗的约束,比如尊重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等等。

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消费者和环境保护,还应当包括企业如何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区利益。只强调企业对外如何去做,忽视企业内部如何遵循道德标准,只强调企业的社会义务,忽视在基本法律之外的企业伦理,或者以社会责任的名义,要求企业越出自身运行和规律,替政府担责,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片面理解和误读。

如何理解和使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关系到企业自身的价值问题,也关系到一个社会的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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