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吸烟拘留”怎样出炉的
www.fjnet.cn 2009-09-28  房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舆论关注的“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新闻,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近日表示,“是一种误读。”他称,明年5月实施的新消防法并未将商场和电影院列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9月27日中广网)

近段时间,已有成都等一些城市出现市民因在商场吸烟被拘留的案例,更有江苏明确将商场、影院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引起舆论极大争议。而他们的执法依据,无一例外地都出自新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在这里,“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不仅不是误读,而是一种相当合理的推断,并且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事实所证实———相对于枯燥的法律条文,现实中的执法尺度对人们的行为更具指导和规范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王沁林副局长的表态,在主观上澄清了法律误区,但在客观上却又可能给公众带来新的困惑———在商场、影院吸烟究竟会不会以及应不应该被拘留?从法律效力说,新消防法高于地方性法规,既然消防局官员通过解读新消防法,对“在商场和影院吸烟一律拘留5天”持否认态度,那么人们自然有理由质疑之前一些地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了。

这种立法与执法之间不能有效对接,会使公民的权利保障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同时也是对法律价值本身的一种消除。法律之所以被信仰,除了它的正义属性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也即法律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违法的,这些都应给出准确无误的界定。

在这个意义上,“在商场和影院吸烟一律拘留5日”不怕被误读,只要它实现立法和执法的统一,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也并不是毫无可取之处。让人担忧的在于:立法是这个意思,而执行起来是另一个意思,结果出现随意释法,弹性执法,让公众无所适从。基于此,现在亟待解决的不是“误读”与否,而是执法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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