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在大河网论坛展示了“十一”期间树立在河南开封市大梁路上的两块交警提示牌。第一幅广告牌上半部分写着:“开封交警温馨提示,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再往下看,写的却是“XXXX(一酒品名字),液体黄金。”另一个提示牌上同样也醒目地留下了某“液体黄金”的大名。
酒水广告居然打到了交警提示牌之上,这酒水商也忒神通广大了。在全国三令五申严查酒驾,尤其是“十一”期间对酒驾更要穷追猛打、绝不手软的强硬态势之下,酒水商居然还敢含情脉脉向过往的司机们深情款款地殷勤“献酒”?
酒商要完成这番噱头十足的营销广告,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纵容,可以说是绝难于广大司机朋友们见面的。因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我们好奇的是,酒商是如何一路过关斩将,能使明文规定的禁令变成了废纸一张。
交通提示牌的所有者应当是当地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的服务部门,但绝对不是为商家提供专业服务的广告商。当然,它也有提供户外广告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进行。而法律是严禁在交通标志上做广告的,当地部门能冒天下之大不韪为商家摇旗呐喊,算不算跨越职权接“私活”,出卖公众利益呢?
况且,纵然允许商家在车水马龙的公路上刊登酒水广告,是对所有驾车者人身安全的不尊重、不重视。就如同面对一个涉世未深的孩子,一遍告诉他毒品的危害,一面又灌输着毒品是“固体白金”去误导、贻害他。目前,具体是哪个部门推出了这款广告,还没有查明,但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早日查清,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合理的处置。
事情虽小,但相信里面的猫腻可不小。苍蝇专叮臭鸡蛋,天下更没有免费的午餐,这里面某些职能部门是否与商家存在着权钱交易?收没收取广告费?收了多少?是进了单位的小金库,还是进了某些人的腰包?一个小小交通温馨标志,说不定还能揪出一连串违法乱纪的蚂蚱。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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