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有害健康,立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禁止是天大的好事,应该肯定,值得赞扬。然而,如果立法不准确的话,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还会适得其反。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公共场所被列为禁烟范围,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10月14日《广州日报》)
吸烟是个人的事情,有钱难买愿意,有些人喜欢慢性自杀,我们也是铁路警察下站台——管不着那一段。但是,有些人在公共场所吸烟,致使其他人吸二手烟,那就是危害别人的健康,是不道德的,也是违背法律的,我们必须立法坚决予以禁止。广州市立法禁烟的做法完全符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为市民做了一件实事,势必会受到群众的欢迎。
打蛇要打七寸,解决问题要抓住根本。未成年人吸的烟绝大多数都是瞒着家长和老师从卖烟者那里买来的,因此,立法规定那些见钱眼开的销售者不准把香烟卖给未成年人,是非常必要的手段。有些销售者利欲熏心,大发不义之财,竟然把香烟拆盒卖给未成年人,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制裁他们,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泛滥成灾,害莫大焉。如今好了,在广州市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缺德带冒烟的行为啦。我禁不住对广州市的做法击节赞叹,拍手叫好。如果其它地方也能效仿的话,那该有多好啊?
未成年吸烟是因为他们对吸烟的危害认识不清,存在着好奇心理。而孕妇吸烟那就是睁着眼睛尿炕——明知故犯啦,不但危害孕妇自身的健康,还会给胎儿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才把向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行为列入处罚的范围。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不受香烟的毒害,本意是好的。但是,这项规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孕妇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人,抽不抽烟是她们自己的事情,她们要抽烟就处罚卖烟者,那她们要是喝毒药了,是否也要处罚卖毒药者呢?因此,我不赞成立法处罚向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行为,希望《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能够删除这项条款。就像删除“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一样,理由: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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