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规定须持证上岗,不得搜身,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条例》明确,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安这个行当,当然也有规范的必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保安行当的规范与良性发展不无助益。不过,假如认为只要上述“条例”一出,保安服务的规范便水到渠成、指日可待,恐怕有些过早乐观了。
按照即将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搜身、限制他人自由,以及使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都将成为保安行为的禁区。不过,即便没有保安条例,仅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就连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警察,在没有证据、没有获得命令之前,其实都无权对公民采取搜身、限制自由等暴力手段。警察都需要慎用的手段,当然不能被保安当做“家常便饭”。从这个角度来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于保安权力的限制与约束规定,其实并没有太多的新意,更多不过是已有法律法规的老调重弹罢了。简单地重复一下规定,是否就能令行禁止,恐怕还需打上个问号。
此外,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而必须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 ,此举固然一定程度上使得保安管理第三方化,独立而统一化的管理或许也有利于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不过,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究竟如何?需要怎样的资质?费用几何?由谁管理?恐怕还应有明确的规定。假如保安服务公司成了出租车公司的翻版,管理谈不上,反倒让保安服务凭空多出一批抽成者,最终不是娱乐场所安保成本的增加,就是保安人员收入的受损,如此结果,显然不应是保安管理条例的初衷。
最后,保安滥用暴力固然需要限制,但保安人员的安全与权利也同样需要得到应有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保安限权,禁止保安使用暴力固然是法律精神的体现,但保安究竟能干啥,又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行使其职责,并保障其权利,恐怕也不应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缺位。
一言以蔽之,保安管理条例固然值得期待,但只有当这一条例真正具备了可执行性,并厘清了其中的利益与权责关系,条例才有望获得认同,最终的落实也才算是具备了可操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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