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跑”为上计
广州市城管局局长李廷贵做客《沟通无界限 行风大家谈》节目时语出惊人:在制止不了违法现场时,城管人员要学会“跑”。记者了解到,这项“管城经”已成为城管队员培训内容之一,“跑”是为避免与流动摊贩发生正面冲突,其目的为“亲民城管”。(11月3日人民网)
常在街头看到城管们把小贩赶得四处飞跑,犹如老鼠见了猫一样。这回轮到城管队员跑了,如今有城管首长发出训令:“在对流动摊贩执法时,遇到对方人数较多,违法场面难以控制”时,城管人员应“先行离开”。
据说此策是为了避免“暴力抗法”,这应该算是一种进步吧。但我不知道,城管人员跑开之后是不是喊来一帮兄弟,从而以优势兵力压倒流动摊贩,让他们知难而退。假如小贩们此时也先行撤退,也叫来一帮兄弟,或者群众看不过眼鼎力相助又该怎么办?
更大的疑问是,为什么会弄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地步。小贩在街头卖点东西,靠劳动谋取一点生计,又何必为难他们呢?不是说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吗?小贩如果不是被逼急了是不会“暴力抗法”的。看来,真正的上策还是反思一下我们的城市管理是不是真正人道。 文/李建华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具体刑罚和涉案数额的相对关系要更加明确,甚至延长一些严重经济犯罪刑期。
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不断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提高至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是5000元。
正如张军所言,1997年的5000元与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相同的贪污受贿数额,在经济落后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恐怕也不是一个概念。所以在实践中,各地对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掌握不一,这可能导致同一数额在不同地方存在较大的量刑差异。甚至于,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是以侵犯财产数额的多少还是以对职责廉洁性侵害的程度为主要依据,司法界也存在争议。
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不光是具体数额的简单增减,它还涉及到社会心理、司法资源等各种复杂因素。起刑点调高,则意味着有一些行为构成了贪污受贿事实,但未必达到立案标准,在贪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当下,这未必能为公众接受;起刑点调低,则意味着“重典”,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也将比现在成倍地增加,司法资源跟不跟得上也是问题。
这样看来,调高调低都面临问题,因此其调整需经充分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根本上是一个司法技术问题,调整对现实的影响,是技术的效果。但是,对贪腐行为的打击以及贪腐案件的审判,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主要是一个感受性问题,而非一个知识性问题。也就是说,司法调整的专业理据再充分,人们若没有感受到贪腐行为的发生得到遏制,没有感受到权力运行的清洁,意义其实仍然不大。
中国历史上曾有些时期,司法惩治腐败的严酷程度,以及刑罚的恐怖效果都比现在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并没有带来一个截然不同的社会,刑罚一旦有所减轻,贪污腐败就必然反弹。如果不能解决贪腐的发生问题,司法不论如何调整,都不可能跟得上现实的变化。事实上,何止司法领域,近年来政府行政领域的技术调整也是尝试不断,一些措施起于铁腕,貌似强大,发布时雷霆万钧,实际效果如何呢,往往没有下文。
贪污受贿根本上是权力不受制约的结果,这一结果进入司法领域便体现为具体的案件,司法调整或许能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有所影响,能让各地审判机关有所参照、有所遵循,但个案的处理不代表现象的消失,结果的量刑也不代表发生源头的清洁。权力体制的根本变革,使权力受到制衡,才能有效遏制贪腐,这是现代政治的常识。比如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官员财产的能见度,就要比调整起刑点更触及根本。类似的司法调整既不必然带来体制革新,也不能代替体制革新,这是我们需要明确的。
- 2009-11-04“跑城管”矮化了城管还是妖魔化了小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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