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昨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颁布实施。(11月26日《晶报》)
不指望“裸体官员”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深圳“两个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因为从普遍意义上来讲,一个时刻准备叛逃的官员必定不是什么好官。
公民因求学、经商、投靠亲属等正常原因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无可厚非。唯独官员及其家人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却往往为社会所诟病。
公民可以无罪推定,但官员必须“有罪推定”。曾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如果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脚踩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适彼“乐土”,作逍遥游,会严重打击国民士气。政治忠诚置之脑后,不义之财移诸他国,重大决策随意而为,断非国家之福。
早在本世纪初,国家有关部门就多次发布贪官外逃的统计数据。2005年的数据是:我国共约4000余贪官外逃,累计卷走国有资产约500亿美元。无疑,外逃贪官中,“裸体官员”占优势绝对数。
裸官往往采用“分步出逃法”:先以种种名目,将妻子儿女和情妇弄出境外,然后暗渡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一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一旦贪官外逃,有关部门再想抓捕回来就难了。
深圳“两个规定”的出台,也是有其大背景的。今年9月的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明确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深圳“两个规定”着力加强对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的监督,并将事前防范、事中管理和全程监督有机结合的做法值得推广。针对新形势下官员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我们应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无疑是必要和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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