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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期待“升级”
www.fjnet.cn 2009-12-04 09:24  牛日成 来源:羊城晚报    我来说两句

广东公布2008年以来“十大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包括广州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挪用公款案、深圳文学学会副会长侵吞20万抗震救灾款案、东莞大朗洋乌村支书擅自批地建别墅案、乳源县交警大队违规设点拦车罚款案等十个案件名列其中。(12月2日《羊城晚报》)

从公布的“十大典型”来看,清一色来自“最基层”,涉及的单位包括民间团体、中小学、镇卫生院、税务所、村委会、县交警大队等,涉案人员行政级别连正科级都够不上。如此这般,使人有点不甚理解: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怎么没有一个涉及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而且县一级的也是凤毛麟角?不是说发生在“最基层”的案件就不典型,也不是说非要涉及高官达贵才具有震撼性,但是,相比起来,那些涉及处级以上干部、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是更具有典型性、更值得公之于众以警示来者吗?

有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广东全省查办各类损害群众利益案件36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81人。此次从几百起案件中挑选出的“十大典型”确有其典型性,但只见“苍蝇”不见“老虎”,还是让人觉得不够过瘾。

若非孤陋寡闻,按粗浅的理解,所谓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应该是性质恶劣、影响面广、民愤大、最能代表同类案件特征的个案。透过目前公布的“典型”,则使人不免产生一种疑惑,似乎只有与群众最贴身的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才够得上“典型”损害群众利益,而那些级别高的官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买官卖官等行为反而不够典型?倘若真是这般划分,恐怕是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人民群众利益受损不能仅用直接造成损失多少钱作为唯一的度量标准。公共决策罔顾民意造成公共财政损失,以及利益链条牵连下的强行拆迁等行为,还有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导致公共财政流入私人腰包、制造豆腐渣工程等案件,其危害性影响性更大,是不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呢?公共财政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纳税,因而包含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在内,造成浪费、损失或者不能产生应有的绩效,都应算是损害民众的利益。

说到底,各级官员手中的权都是人民群众给的,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才是真正的人民公仆,任何偏离这一轨迹的行为都可能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既然要筛选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能否将那些引起人神共愤的大案要案亦一并考虑,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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