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条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项“20/40标准”备受瞩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如果这一国标实施,明年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了。(成都晚报12月3日)
有关电动车的争议旷日持久,不少地方更是明令禁止电动车上路。令人奇怪的是,一方面,各地政府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动议不绝,另一方面,民众和市场又表现出了对电动自行车相当高的热情,从1999年产销13万辆,到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跃升至2003年的399万辆,这应当算作民众对电动自行车的“用脚投票”吧。
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辆来管理,从法律上赋予了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执行中,遭遇了不少地方的软抵制,电动自行车面临要么一禁了之,要么身份始终未明的尴尬。
实际上,目前支持禁止电动自行车一方的说法,无非有三:电动自行车不安全、不环保,占用道路资源。而一份数据表明:目前国内生产的电动车,70%是出口欧美市场,只有30%的产品是提供国内市场。欧美市场对于各类交通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重视程度,当不在国人之下,在很多时候,国内交通车辆安全性、环保性门槛的逐步提高,都是以欧美标准为风向标。在一个公认安全与环保“壁垒”很高的市场,电动自行车能够大量出口,其“不安全、不环保”的指控当是不攻自破。
占用道路资源一说,目前最为盛行,也成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一方言必称的不二理由。但电动自行车既然已经被新国标归属机动车类,那么城市铺设的机动车道,它就有充足的理由享用。但是,这也会牵涉到一个安全问题,让电动车驾驶者在滚滚车流中行驶确实令人担忧。但这恰恰反衬出反复变化的电动车政策定位,更多是为了照顾一些地方政府的意愿与利益、却忽视了电动车驾驶者切身权益的价值误差,以及对公共交通中利益各方平衡关系的顾此失彼,从而造成了电动车以往与非机动车、行人,如今与机动车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城市管理者没有反思自身的失误,而是采取另一种极端:摇摆化政策。
许多经济学家早就指出:在社会发展中,有可能形成一种现象:部分群体经历从中心到边缘的不断被抛离过程,最终被“甩”出主流话语圈,同时也丧失了对资源配置的分享权利。正因为道路资源的有限性,让全体民众平等享有道路资源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个平等,不是指道路资源分配的均等化,而是各个群体都能够在道路资源如何分配中充分发言,在合法博弈中追求平等的权利。民间对电动自行车的旺盛需求,与某些城市管理者出台的禁止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恰恰说明了一项公共政策,如果忽视大众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且总采取“少数优先、多数滞后”的不公平准则,就会遭到民间或明或暗的抵制乃至反弹。
所以,将电动车定位为机动车,能保护电动车不再被权力排斥吗?显然,没有完善的权利救济与保障路径,电动车前景依然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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