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公楼前,竖着一块醒目的《廉政工作制度》宣传板,“不得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相(像)”的规定赫然在列。这一制度被“晒”到网上,饱受非议。(新安晚报12月8日)
诸位看官,这可不是马戏团的演出海报,故意在唱空城、玩噱头、吊胃口,挑逗受众的眼球和神经,而是公安部门《廉政工作制度》的重要内容。不要说这条款和“廉政工作”没有多大干系,就是硬要凑数和作秀的话,起码也要弄点稍微有些技术含量、在基本道德、伦理、纲常和法律之上的东西。否则,类似这种低于一般道德层次和法律要求的所谓制度,除了徒具形式价值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不得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相(像)”, “不准利用管物的便利,化公为私,贪污盗窃、挪用脏(赃)款脏(赃)物罚没款”,这些条款,错字连篇不说,其内容早就在法律规定之列,无须成为公安部门自己的主张。《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论有没有蒙城公安的规定,任何人涉及这方面的犯罪,都难逃法律追究。至于“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行为,也是触及《刑法》,后果不是蒙城公安规定的“不准”那么简单。蒙城公安在《廉政工作制度》中列出这些条文,只有一种解释:该系统内过去“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习以为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化公为私”见怪不怪,且从来没有收到法律追究和制裁,领导者恐有愈演愈烈、蔚然成风之势,才迫不得已摘抄有关法律规定,做做表面文章。
国家法律适用于每个公民,这是不言而喻的。地方部门出台的禁止性规定,毫无必要再次‘严禁’已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尤其事涉廉政建设,更要慎重对待。象这种“不得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相(像)”内容作为廉政工作制度,是对廉政建设的歪曲和肢解,让严肃的廉政建设沦为一场游戏。如果各单位都如此效仿,估计下一步,“不许强奸”也会写进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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