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被拆迁户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与此同时,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该《条例》进行审查,或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快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普遍以为,拆迁中“先上船后补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拆迁条例》的许可———这种许可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不但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冲突,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在今后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时,必须得到正视。
许多西方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政府的征收必须在补偿确定之后进行,任何在此之前的强制拆迁,那怕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也是不允许的。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物权法》的精神来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也必须以补偿确定为前提。因此,征地拆迁必须坚持“先买票后上船”的规则。
然而,在《拆迁条例》中却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确定,甚至还在法院诉讼期间,地方政府就可以进行强行拆迁了,这就是典型的“先上船后补票”。
本来,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是强势的一方,他们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在这种压力下,被拆迁户就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被胁迫签订不平等的协议。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条例》的修改就必须改变“先上船后补票”的模式,开发商、政府要征地拆迁,必须与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开发商不得进行任何强行拆迁,如果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则应当由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最终裁决前,政府也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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