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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律成为公民的墓志铭
www.fjnet.cn 2009-12-15 16:50  谢志清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予以撤销或由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21世纪网 12月14日)

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曾有三名学者向人大建言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终于,2003年6月,国务院第381号令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不合理条例。而2009年,唐福珍的以自焚阻止拆迁事件一出,全国震惊。舆论再一次把矛头对准了自相矛盾的法律条例。

记得有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从来都不缺法,缺的是来执行法的人。这句话或许还要做一个补充,中国从来都不缺法,缺的是判断法的人。因自相矛盾的法律条例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前不久发生的由北大实习医生引起的医疗事故同样也是暴露出这一现象:某些人无视国家的律法,遵从与之相矛盾的行政制度条例。自上而下设立的各类行政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与国家的最高立法自相矛盾的却无人察觉。事故发生之后,各执一词的纠纷便风云四起。这类事件正以上升的趋势出现,试问悲剧还会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出现?

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通了专门的法规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国家机关已经意识到法律存在的不足并试图改进,但这显然是不够的。地方的各级执法、立法机关在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中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这不仅包括对法规条例进行严格地审查,还需在执行时认真核对。法律的执行者是人,在地方机关更需要认识自身责任所在,立法、执法必须谨慎再谨慎。

值得庆幸的是,事物总有其进步的一面,两起不同性质的事故以悲剧的形式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如此结局看似符合矛盾的双方向对立面转化的唯物辩证法哲学,但却不合人理常情。在普遍的意义上,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架天秤,然而现实是法律成了某些人实现公权力的工具。来自权利和法律处于天平的一端,另一端则是公民权益,如此衡量法怎可实现公平?法律有太多说不清道不明之处,而人生存就如同蚂蚁,每前进一步都有毁灭的危险。

当人们发现无辜的生命成为不合理的法令下的牺牲品的时候,他们对社会的热情也会随之淡化。有人会问,下一次为进步献身的人会不会就是自己?民众对法律乃至社会不再有信任,将会是社会最大的隐患。我们提倡建立信用型的社会,现在需要亟需拯救的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法律的与时俱进,靠得的是适时的调整,请不要用公民的生命当作改革的筹码。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屏障,不是墓志铭。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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