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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湿足”让人思考
www.fjnet.cn 2009-12-16 10:03  何耀超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他作为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龚刚模的辩护律师,在该案即将开庭审判前,教唆、利诱其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程序,反而被良心未泯,急于立功求生的龚刚模检举、揭发。经司法机关查实,现李庄已被依法逮捕。

在民众的眼里,律师是正义的捍卫者,他们在法庭那慷慨激昂、义薄云天的陈词,在普罗大众的心中留下法治厚重的身影。然而,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全国各地发生的律师造假事件不绝于耳。在当今社会,个别律师唯利是图, 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地争讼和诡辩,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这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手里拿着法律文本,心里却在想着如何钻法律的空子,凭借对关键环节的造假来设置程序障碍,最终导致法律搁浅。

李庄大律师的栽倒,纯粹由于事情的戏剧化转变。我们忍不住设想,如果龚刚模没有揭发李庄,这起造假事件会不会见光?这个潜伏于司法领域的“造假生产链条”是不是继续“有序”地运转?在我们拍手称好、痛打落水狗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什么是这些堕落律师的生存土壤?如果法律没有漏洞,司法体系足够健全,这些律师到哪里去钻空子呢?要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把司法程序控制在正确的轨道,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机制。

第一,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司法独立性的制度的不足给一些律师可乘之机。多年来我国法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它不仅要求法院在工作时不受其他机关干扰,也包含法官在工作时应当独立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尽量摆脱领导干预的情况,打断某些律师 “捞偏门”的“生存之道”,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控“权钱交易”。

第二,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回避的根本在于回避“情”对“理”的冲突。三大诉讼法中还应当追加律师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排斥律师对法官的不利影响,切断“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途径,实现权力对等的司法公正。

第三,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对于律师队伍中的知法犯法者,应当以更严格的惩罚力度予以打击,以儆效尤,让他们知道,手中的法律知识决不是他们违法的工具,而是对自身行为的最有效约束。如果想以身试法,必将予以严惩。

第四,整顿司法队伍,治理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突兀表现在律师和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关系上,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仅仅对律师队伍进行整顿,而放任与律师执业有联系的人群,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抓其一事倍功半,二者齐抓共管则事半功倍。因此,在整顿律师队伍的时候更要整顿司法队伍。

第五,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对一名律师来讲,信用应当是一种向当事人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也是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为每位律师建立一份诚信档案,既是管理之需,将之公诸于社会,又可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让违规之人无生存之地。建立诚信档案对解决律师职业道德问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我国律师队伍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主流还是好的。随着律师队伍素质的逐步提高,我们相信,我国律师一定会继续秉承尊崇公平正义的精神,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而奋斗,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捍卫神圣法律的浩浩大军!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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