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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的修改内容亦需广征民意
www.fjnet.cn 2009-12-17 10:55  侯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6日,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名学者,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关于该条例的修改情况研讨会。(见2009年12月16日中国网)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和征求学者意见,效率之高颇值得赞赏,但我们期待的是:这一“条例”,需要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才是。

引发“拆迁条例”修改的动因,缘于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妇女唐福珍因自家房屋被强拆的自焚事件。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等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邀请五位学者参加研讨会的结果和随后的程序如何走不得而知,但笔者建议:应当将“拆迁条例”修改稿在媒体上公布,让公众“品头论足”,成熟后再重新颁布实施。

“拆迁条例”修改稿所以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一个重要原因是条例本身及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诚如五位学者建议书中指出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拆迁条例”却将补偿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如此说来,只有既倾听专家意见,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才能使“拆迁条例”更加完善。

“拆迁条例”修改稿所以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时下,城市房屋拆迁完全属于为公共利益征收的并不多,绝大多数属于商业性开发。无论属于为公共利益或商业性开发的拆迁,都应该维护动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即确保私人财产不受损失,以体现社会公平。但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以至酿成命案,关键问题是地方政府卖地后,将组织拆迁完全交给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拆迁公司。而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不仅对动迁户采取暴力手段,而且支付的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房屋价值,即使动迁户财产大幅缩水。唐福珍所以采取扔燃烧瓶、自焚等激烈手段抵制强制性拆迁,就是因为其价值780万元的楼只给270万元补偿金。既然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利益,不听听公众的意见显然不妥。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包括政府、企业和公民在内的社会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财产权的“拆迁条例”,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应该是理所当然的,相信国务院法制办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对此,我们将翘首以待。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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