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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问题的三点意见
www.fjnet.cn 2009-12-18 10:08  吴敬琏 周瑞金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请一些专家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此前北京大学5名法学学者给全国人大写信,建议审查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到政府积极回应。近期舆论关注的几起暴力冲突案例,特别是发生在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使得国务院修改条例或另立新规的努力深得民心。有报道称,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形成了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新拆迁制度的草案文件。

目前,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严重挫伤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治国的权威。鉴于条例8年实践中,为引发社会矛盾和民众痛苦的诸多政府不当行为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显然已经不是小修小补的问题。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分析和把握,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拆迁问题,就是当前政府维稳工作的一个着力点。

拆迁应当法治化

从法律的角度看,需要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梳理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执法行为。

过去若干年内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有些条文已经不符合宪法、物权法等对私权、人权保护的精神。像这部条例,使“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宪法规定很难落到实处,并且有架空物权法之嫌,同时却赋予地方政府过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例如,物权法规定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必须“先征收补偿,后拆迁”;而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单方面强势决定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如果谈不拢,就动用公权力强制拆迁。在强制过程中经常发生激烈冲突,由于诉诸暴力而酿成的悲剧屡有所闻。

条例的另一个致命问题,是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帮助开发商压迫私有房屋业主。本来商业性拆迁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平等的民事谈判和市场交易来解决,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由出面,强势要求被拆迁人服从。公权力为商业开发“背书”,开发商获得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自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这样做既缺乏程序的正当性,经常让被拆迁人得不到合理补偿,而且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操作空间。

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规,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要为公民提供权利受损时的法律救济通道。但在条例中,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或权力后盾,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人,“运动员”兼“裁判员”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规范。建议新的制度文件突出对等谈判、尊重公民私权的征收概念,避免单纯使用不平等的、不尊重公民私权的拆迁概念,即从根本上转变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通过征收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坚定地确立公民权利保障理念,打通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让司法成为业主维权的底线,实现征收拆迁工作的法治化。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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