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舆论监督是否“恶意” 谁说了算
www.fjnet.cn 2009-12-25 08:37  戎国强 来源:钱江晚报    我来说两句

相关评论:司法和舆论
           为媒体立规矩法院权力何来
           司法权威与舆论监督应当互相砥砺
           问责媒体的同时还应规范法院行为
           何为恶意报道,最高法院给否给个标准?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读了“规定”原文,就觉得这个“规定”有点怪。

“规定”共有9条,前面8条都是对各级法院如何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要求;问题出在“第九条”。

“第九条”的原文如下: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责任编辑:刘宝琴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