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路过汉口中山大道时发现,一座鸟巢造型雕塑上的三个不锈钢“鸟蛋”,有两个已不翼而飞,只剩下一个孤零零地呆在巢中,令人唏嘘不已。附近居民介绍,这座矗立在扬子街路口绿化带中,名为“生命”的立体雕塑,十月份时还是完整的。但从上个月开始,重达数十斤的不锈钢“鸟蛋”,陆续被一些不法分子偷走贩卖,到目前为止,鸟巢中只剩下一个“鸟蛋”,雕塑因此也变得残缺不全。不少市民表示雕塑是重要的物质文化景观,象征着一个城市的形象,这样破坏公物满足一己私利的偷盗行为,让人觉得十分可耻。(12月25日《楚天金报》)
每个人,都在享受着社会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但不是每个人,都对公共设施表现出足够爱护。破坏公共设施现象在城市也屡有发生――公交站点的玻璃、马路边上的路灯;文化中心的雕塑,新火车站的行道树……都惨遭“毒手”。
大到城市形象建筑,小到路旁一小树,保护和破坏,就显示出市民截然不同的境界。破坏公物者,不仅仅是可耻,更涉嫌违法。我国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物,身附公共财产属性,就决定了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西方经济学上,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产品(Public good)范畴,是指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正因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让现实中的一些公德意识淡薄的人,对其他人破坏公物的行为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从一方面讲,这是“公共产品”定义中潜伏的原罪。
生活中,我们路过电杆、电缆埋藏地时,经常发现旁边竖起一个牌子,上面写着“破坏偷盗电缆等公物是犯罪行为”,这是善意提醒。而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没有像电杆上的标语那样进行提醒,这更需要市民的自觉维护。
保护公物,人人有责。“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者,除了个人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是没有便捷的举报和处理通道。如,有市民看到了有人破坏公物,他自己本身又要赶时间,他如何能迅速而不太耽误自己的时间,高效地将事情反映上去?
这,便需要城市管理者开动脑筋想办法了。如可建立便捷的 “抓捕”小组,这样让一些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除了罚款外,可将破坏公物者的照片给予宣传栏曝光。或者可以让破坏公物者担当义务“抓捕”破坏公物者,直到抓到下一个人才能放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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