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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应“有理有据有节”
www.fjnet.cn 2009-12-29 15:27  闫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已出任新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被问责官员频频复出,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今年3月份,同样因“三鹿”事件受处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出任安徽省出入境监督检验局局长、党组书记;去年10月因胶济铁路超速事故被免职的原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今年以铁道部安全总监的身份参加公务活动;去年因“瓮安事件”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瓮安县县委书记王勤,数月后调任贵州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2007年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省原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任该县县长助理职务;原重庆市彭水县县委书记蓝庆华因“彭水诗案”被免职,两个月后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坊间对此颇有微词。

官员复出,就意味着其重新拥护了人民赋予的权力,手中重新掌握或大或小的公共资源。既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又要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被问责官员复出,是不是该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理由。

咱倒不是说,官员被问责,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后,就应“一棍子打死”,不给其任何复出的机会。但是,被问责官员复出,也应复出的“有理有据”。官员在引咎辞职其间都干了什么,有没有对其“错误”进行认真反省,反省到什么程度,符合不符合复出的标准、条件,素质能力能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这些个“情况”,公众一概不知,官员“不明不白”地一个接着一个地复出。坊间能不议论纷纷吗?

官员复出得“有理有据”,被问责官员达到了哪些标准、条件,根据什么规定、履行哪些程序可以复出任职,都应该向公众交代得明白,还干部清白。就目前来说,我国仅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对官员复出做出了一些个规定,但是比较模糊、笼统。官员复出的制度、机制还得进一步健全。

官员复出还得“有节”。与官员相对应就是官员问责。官员问责的目的,就是通过严厉的问责,对官员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如果说,被问责官员毫无“节制”地复出,犯了事最终还没事,被问责最终还能“脱责”。官员问责、官员复出只能沦为糊弄公众的“把戏”!官员复出,必须有所节制。

官员复出要“复得”有理有据有节,必须真正置于公众地全程监督下!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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