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于日前宣布,UT斯达康已经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工作的官员一案,并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1月3日《京华时报》)
又一个不光彩的行贿者,倒在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利刃之下。不过,中国公众更感兴趣的内容恐怕在于,这家作为受贿者的 “中
国国有电信公司”到底是谁。作为纳税人的公众有权利知道,这些国有资产管理者们在接受了外国公司贿赂之后,到底跟人家达成了什么样的交易,国有资产在这些不正当的交易中到底流失了多少?
“洋贿赂”在中国愈演愈烈,几乎是人所共知的秘密。2004年4月,朗讯被曝为近千人次中国官员、企业高管“访问”美国花费超过千万美元。而在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此外还通过行贿获得价值超过18亿美元的地铁等工程项目。沃尔玛、德普、IBM、雅芳、摩根士丹利……这些名头很大的跨国公司,都曾卷入“洋贿赂”丑闻之中。
“橘生淮北为枳”的“洋贿赂”现象,有分析人士认为根源在于,中国正处于“转型加新兴”的市场化特殊阶段,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事实上,中国尚未制定一部《海外反腐败法》,但是,我们所要治理的并非中国派驻海外的公司,查处在自己国土上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运用目前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已经足够。而且,我们似乎并不缺乏送上门来的证据。仅去年8月间,美国司法部就曾接连将两桩“洋贿赂”的线索和证据予以曝光。
然而,我国司法部门对于这样得来全不费工夫的线索似乎并无兴趣。尽管也有消息说,有关职能机关将介入调查。但在这之后,同样是一个再无下文。如果遵循上述“经验”,那么公众想要知道谁吃了UT斯达康贿赂的愿望恐怕又要落空了。如果连行贿者都已经确定无疑的“洋贿赂”案件都不肯去追究,那么只能说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非不能为,实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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