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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到“搬迁”重在界定公共利益
www.fjnet.cn 2010-01-22 09:51  赵勇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从“拆迁”到“搬迁”,其虽然只是相关法规内容字面上的变化,但无论如何,“搬迁”总比“拆迁”多了一分温情的味道,少了强制乃至暴力的隐喻。

当然,“搬迁”一词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所有久违的正义会一齐来临。因为征收条例的制定,其核心点并不是“拆迁”改为“搬迁”,而是如何对权力征收个人财产,进行最大限度的严格限制。

严格来说,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含糊,权力限制没有到位,“搬迁”就并不能改变人们的命运,他们只是从“被拆迁户”改为“被搬迁户”,墙上红漆写的字,从“拆”改为“搬”而已——房子被征收之后,住户必须要搬走,政府拆或不拆这个房子,跟以前的住户有什么关系呢?

能够保护未来“被搬迁户”利益的,只能是严格界定的公共利益和权力约束。前段时间有消息说,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希望在立法时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定得窄一点,但很多地方政府则希望定得宽一点,这样操作的空间就会大一点。认知上的差异,其实是利益引导的必然——作为直接受益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当然希望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一点。这也让我们有所担心:征收条例能不能在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下出台?大家都知道,现在地方政府对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法规出台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

“拆迁”改“搬迁”虽然足以抚慰人们的情感,但它并不是立法中应该被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把关注的焦点牢牢对准“公共利益怎么界定”之类本质的东西,而不能被过度解读的“搬迁”牵引得迷失了方向。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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