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必须“拆”掉“三种意识”
www.fjnet.cn 2010-01-30 09:15 王 捷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29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搬迁。(1月29日《京华时报》)
由暴力拆迁引发的悲剧事件频频发生,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而“新拆迁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既是中国法制进步的又一具体体现,也显示了对民意的尊重。笔者认为,“新拆迁条例”必须“拆”掉三种意识,否则难言成功。
其一,必须“拆”掉“公大于私”的意识。一些地方之所以引发拆迁矛盾,其中一个原因是,不少官员把“公”看得比“私”大和重,凡姓“私”的遇到姓“公”的都得“讲大局”——为“公”让路,否则就是“胡搅蛮缠”,就要动用公权力,实行暴力拆迁。因此,公众期待“新拆迁条例”能拆掉官员头脑中“公大于私”的意识,促使官员学会尊重私有财产,平等对待拆迁户,坐下来协商而不是滥用权力。
其二,必须“拆”掉“权大于法”的意识。一些官员还没有树立或者没有完全树立法治意识,往往权大于法,搞家长制作风,一切个人说了算,无视物权法,甚至践踏物权法,大搞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因此,期待“新拆迁条例”能拆掉官员头脑中“权大于法”的意识,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物权法。
其三,必须“拆”掉“权力大于权利”的意识。一些官员权力意识太浓,没有尊重公民权利的习惯,把公民依法维权行为视为“不听话”,甚至看成是与政府作对,把依法维权的公民视为“刁民”,借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钳制和打压维权公民。因此,期待“新拆迁条例”能拆掉官员头脑中“权力大于权利”的意识,强制和帮助官员学会尊重公民权利,防止权力越界。
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暴力拆迁行为已经成为坊间拍砖的对象,其引发的社会阵痛也已成为社会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那么拆迁条例修改后,能否约束官员公正地使用权力,保证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公民权利,减少暴力拆迁,促进社会和谐呢?公众充满期待。
由暴力拆迁引发的悲剧事件频频发生,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而“新拆迁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既是中国法制进步的又一具体体现,也显示了对民意的尊重。笔者认为,“新拆迁条例”必须“拆”掉三种意识,否则难言成功。
其一,必须“拆”掉“公大于私”的意识。一些地方之所以引发拆迁矛盾,其中一个原因是,不少官员把“公”看得比“私”大和重,凡姓“私”的遇到姓“公”的都得“讲大局”——为“公”让路,否则就是“胡搅蛮缠”,就要动用公权力,实行暴力拆迁。因此,公众期待“新拆迁条例”能拆掉官员头脑中“公大于私”的意识,促使官员学会尊重私有财产,平等对待拆迁户,坐下来协商而不是滥用权力。
其二,必须“拆”掉“权大于法”的意识。一些官员还没有树立或者没有完全树立法治意识,往往权大于法,搞家长制作风,一切个人说了算,无视物权法,甚至践踏物权法,大搞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因此,期待“新拆迁条例”能拆掉官员头脑中“权大于法”的意识,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物权法。
其三,必须“拆”掉“权力大于权利”的意识。一些官员权力意识太浓,没有尊重公民权利的习惯,把公民依法维权行为视为“不听话”,甚至看成是与政府作对,把依法维权的公民视为“刁民”,借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钳制和打压维权公民。因此,期待“新拆迁条例”能拆掉官员头脑中“权力大于权利”的意识,强制和帮助官员学会尊重公民权利,防止权力越界。
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暴力拆迁行为已经成为坊间拍砖的对象,其引发的社会阵痛也已成为社会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那么拆迁条例修改后,能否约束官员公正地使用权力,保证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公民权利,减少暴力拆迁,促进社会和谐呢?公众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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