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赔钱减刑的“钱”与“刑”
www.fjnet.cn 2010-02-11 09:53 郭文婧 来源:珠海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2月10日《珠江晚报》)
之前,我国不少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 “赔钱减刑”进行了探索,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赞成者认为“赔钱减刑”有利于刑事和解,具有矫正价值,有制度正当性;反对者认为“赔钱减刑”是以钱买罪,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助长“有钱无恐”的骄纵心态,导致事实上的“法律面前穷人和富人不平等”,甚至认为是法律的堕落。
该怎么样看“赔钱减刑”,我们有必要回到刑罚的本源,首先,刑罚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讲报应,讲报复;其次,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第三,刑罚追求的是正和博弈,而不是负和博弈或者零和博弈。因此,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就是消除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提倡刑事和解,而不是惩罚和报复,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也不是报复,不是杀人,而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犯罪人以认罪伏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起源于西方,盛行于西方,其积极作用在于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情感补偿,疏导和减轻被害人的内心创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物质生活。同时,还可以促使犯罪人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唤起内心良知和负疚感,勇于承担责任,从而矫正自新,回归社会。近几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广泛探索,被证明是也适合我国的法治文明成果。“赔钱减刑”,正是基于刑事和解核心价值和目的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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