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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别成每年一梦
www.fjnet.cn 2010-02-12 08:43  邓海建 来源:潇湘晨报    我来说两句

春节在即,加班难免。劳动部门又开始为我们计算节日加班费的“官方指导价”了:2月10日《解放日报》的消息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春节长假期间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按此标准,如果春节长假期间加班七天,应得加班工资最少为750.35元。

“官方指导价”很可能是纸上画饼,因为最后掌控着加班费生杀予夺大权的是企事业单位,他们给出的才是“市场零售价”。加班费是个提起来让人一肚子气的话题,虽然年年都在总结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成绩,但加班费的纸上权益始终没有完全落地。

按理说,加班费不是额外的恩赐,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自由裁量的福利,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遵循起码的等价交换原则,节日期间加了班,就等于额外付出了体力脑力劳动,雇佣方货币化兑现劳动价值是应尽的义务,不然,这和吃霸王餐何异?奈何节日加班费就是跨世纪地难产着,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失衡的劳资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谈判能力差、话语权小,资方可以合法地占便宜;二是雇佣方深谙法不责众的道理,横竖大家都不给,谁给谁吃亏,何况社会还处于消费人口红利的时代,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为资方的蛮横提供了天然的动力;三是一些职能监管部门长期不作为,只告诉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漠视事实语境下的维权成本,上当多了,公众自然不会贸然碰壁,毕竟,饭碗永远比加班费更可爱。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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