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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滥定国家秘密
www.fjnet.cn 2010-02-27 12:41  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秘密无所不包、无所不在。人民的政府不该是建立在所有“秘密”上的政府。不过,出于某种考虑,有关部门习惯于扩大国家秘密的覆盖范围,乃至于把某些定期出版的党政刊物都定为秘密。而国家和政府的运作被纳入范围更广的秘密管理。公民要求公示行政信息的努力往往遭遇国家机密的推托。国家秘密几成横亘在政府与民众、社会之间的帷幕。

将国家秘密的指定及维续全部垄断,秘密的确是成几何级数增加,可拥有太多秘密的政府并不会因此变得更强大。当然,不排除某些方面的秘密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如果连政府预算等财政信息都划入秘密范畴,不予民知,拒绝民有、民享,就此强化了以秘密保持政府威望与权力的错觉。秘密扩大化,政府能见度骤然降低,这种积弊理应摈除。

拥有过量、过度的秘密会让政府深受其累。政府的秘密越多,就必须制造新的秘密去掩盖,不能解释的就越多,对民众的侵扰和干预就越强。随着无所知的民众的挫折感倍增,对政府的信任感下降得越快。众多秘密组成一个巨大的秘密体系,政府以为将自身裹在其中会很安全,其实未必。因为治理终究以民众同意为合法性基础,有着太多秘密的政府是脆弱的。

政府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需要调整,而且调整当以满足民众对阳光政府的需求为归依,这是两种不能截然分开的现实。除了观念更新,修订国家保密法当有更贴近这种现实的追求。假如让国家秘密变得更牢固或更圆滑,不仅浪费宝贵的立法机会,还将民众带入更难摆脱的“秘密”之境。国家秘密对政府是双刃剑,祛除其妨碍公众知情权的一面,始终是良法的用心所在。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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