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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消除女性就业的傲慢与偏见
www.fjnet.cn 2010-03-07 17:16  姜春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在山东烟台的一场招聘会上,50余家用人单位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1000余个。一家海产品加工企业的招聘信息上看到:“招聘内勤两名,限女性,25至35岁,大专以上学历,肯吃苦,有一定工作经验。”记者发现,年龄仍是女性求职路上的一道坎。(3月7日《烟台日报》)

在经济大潮涌动和就业压力增大的当前,女性“35岁问题”已成为一道坎,不得不赶着许多人“改道绕行”?甚至逼着她们“退避三舍”?本次招聘会上,一位下岗女工的话,就道出了一种深深的无奈:“我的要求不高,可人家总嫌年龄大,你说说,37岁算老吗?”

面对这样的尴尬,我们不禁想问――37岁,算老吗?“35岁问题”会不会成为困扰女性就业的绳索?它会不会绊倒一大批女性的脚?带着疑问审视这种看似正常的现象,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年龄绳索”是一种典型的就业歧视,它背后充斥着对女性群体的傲慢与偏见。

诚然,在残酷的职场内,一个残酷的观念普遍存在着――和男性相比,女性的“保质期”会结束得相对更早,换言之,女性会“老”得更快。但,这绝不意味着用年龄“绊倒”女性,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现实中,许多“潜规则”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些所谓的规则就是正确的,就是健康的。对女性“35岁问题”现象,这种“潜规则”的存在,就成为了一种有害女性身心健康的一道屏障,叫嚣着荼毒着女性正常应该享有的就业权。

实际上,女性“35岁问题”,呈现出的仅是种种“霸王条款”的冰山一角而已。生活中,还有很多更残酷更“寒冷”的规定,让人头疼――比如,山东某公司就曾用“3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来选择人才,比如北京朝阳区一商场,以“40岁的女人太影响企业形象”为由,坚持不让大龄女性站柜台,“一旦发现,罚款10―15元。”这些规定,不但将人道主义关怀踢了个粉碎,更涉嫌违反了法律。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就“3年内不得怀孕”而言,企业不但无视了女性的求职权和生育权,更将女性的就业和合法权利推到了完全对立的位置,这种人为制定的“霸王条款”,将法律的尊严践踏了个一塌糊涂;而“40岁的女人太影响企业形象”的理由,彰显了该单位毫无顾忌地将对女性的偏见摆在了脸上,这种连掩饰都不掩饰的行为表明,一些企业在约束员工尤其女性上,还存着严重的歧视,时刻毒害着女性的健康就业观。

女性就业歧视仍存在的事实,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协调和约束企业追求最大经济利润和用人制度方面,还存在侵犯某一群体权利的“盲点”。相关执法部门应该行动起来,对企业经营者违反劳动法、侵害育龄女青年社会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执法,努力让歧视女性就业和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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