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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酒驾醉酒标准引发争议
www.fjnet.cn 2010-03-29 10:30 来源:北京晚报
我来说两句
增设“危险驾驶罪”
难戒司机酒瘾
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两起醉酒驾车撞死多人的案件之后,法律界纷纷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司机主动守法率与发达国家有差距,可以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
《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案件的处理。但现在最新的立法已经有所改变,如《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增补了“危险”状态的规定,这反映了刑法立法对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可以认为是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动植物疫情涉及到公共利益,酒后驾车则涉及到公共安全,因此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设置为危险犯是有道理的——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是饮酒驾驶而没有醉酒驾驶的,仍然可以按照交通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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