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局长名公示财产有多大意义?
最近,《长沙市官员财产公示第一人》的网帖引起极大关注。帖子主角长沙天心区规划局局长张力近日澄清,称并非他本人公示,而是有人冒其名。随后张力公示了他的真实家庭财产:5套房,2辆车,3万多存款和数十万股票。(4月7日《潇湘晨报》)
县市级官员公示财产,已不是新闻,之前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等地都做了辖区全范围的制度性规定和尝试。长沙的张力局长之所以成热点,在于他的财产公示是被逼出来的,而逼迫者既不是制度制定者,也不是纪检监察部门,只是一名对他家情况有所了解的冒名网友。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冒名公示财产行为获得网络舆论的普遍赞许,其最正当的一个理由是:网友的倒逼,迫使张力局长不得不公示财产,让公众的知情权得以伸张。
很多人忘了,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第一,冒张力局长之名,涉嫌侵害其姓名权;第二,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和真实情况有出入,如果张力诉诸官司,说这名网友给他及家庭的名誉带来不良影响,也有理有据。
所以,对这样的冒名行为,笔者不赞同,它的意义也非常有限。想想,如果张力不“顺应民意”公布财产,而是报案,你又能奈他何?所谓的“倒逼”和“公众知情权”岂不是一厢情愿的幻想?再正义的目的,都应该遵循合法的途径实施与实现,这是常识,背离这个常识蛮干,往往只会适得其反。在之前尝试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地方,不少官员消极抵制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这样做不利于他们的隐私保护。如今,长沙的冒名事件无疑给了他们最好的口实———我们官员也是公民,公民信息这样被侵犯,还公示什么……公众对官员财产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毋庸置疑,但行使权利时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只有这样,才能使作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走上法治坦途,舍此,“私力救济”的泛滥只会让这项制度或南辕北辙,或陷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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