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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不会被公民“敲诈诽谤”
www.fjnet.cn 2010-05-07 10:23  张天潘 来源:华商晨报    我来说两句

山西吕梁临县农民马继文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没想到被判“敲诈政府”获刑3年。当地政府称,马继文多次上访,“索要赔偿150万元,至少不低于80万元”。(5月6日《中国青年报》)

由于此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具体细节我们无法置喙。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跳出未定的细节,结合对当下社会频频发生的同类事件,进行追根溯源的深刻思考,去发现问题的本质。

事实上,以“敲诈政府罪”而获刑的事件,这并不是孤例。在过去两年,河北沧州就上演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还有河北邯郸农民张建军,为了合理合法的征地与补偿而苦苦上访,可当他终于拿到两万元补偿款的一年后,却因此获“敲诈政府罪”而判刑四年。此外,还有一些“诽谤政府罪”在性质上也如出一辙。

在这里,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所谓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在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敲诈勒索罪是要有被害人的,除了侵犯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权利或权益。于是,问题就出来了,政府机关只是行政主体并不是自然人,也非法人机构,它无法作为被害人的主体,更没有权利或者权益了,有的只是被授予的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此时,就算一些人有了向政府的敲诈勒索行为,作为政府一方,完全可以不受胁从,置之不理(反而那些受胁从的地方政府,才可能会有问题),而如果行为人还继续此类行为无理取闹的话,就可以对之采取司法手段了,以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等罪名进行拘捕。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构成“敲诈政府罪”的,因为敲诈勒索总是要让被害人及其亲属感受到了恐惧,而政府是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的,所以不能说让政府感觉到了恐惧。

此外还有“诽谤政府”等罪名也是不应成立的,因为它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对象也主要限制在是自然人。

因此,现在可以很明确地得出结论,政府是不会被轻易“敲诈”、“诽谤”的。但是为什么这样的罪名屡屡出现呢?这无非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和制衡,然后成为践踏公众权利和利益的脱缰野马,一步步地撕裂公民的司法防护线,这个时候,整个社会应该要重申这样一个法律常识,然后形成基本的共识,才不会让如此可笑却又可怕的罪名再次出现。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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