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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网购设置“后悔权”吗
www.fjnet.cn 2010-05-12 10:53  李华芳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中,据悉,新《消法》拟规定:通过网络或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也就是所谓增加“后悔权”。

这样说较为笼统,不妨看下细则。《消法》原第九条规定如下: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新《消法》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通常来说,买卖双方自由交易能增进各自福利,这也是中国1978年以来进行市场化改革学到的重要经验。但何谓“自由交易”,实际上需要仔细分析。新《消法》增加“后悔权”的重要理由在于“非现场”,这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尤其是对于网络购物而言更是如此,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容易被蒙在鼓里,最终遭受损失。

但这有办法通过市场自己来解决吗?如果市场自己能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就不用作出细节的规定,例如“三十天后悔期限”。因为这有可能又会造成新的问题。例如室内除臭剂,三十天时间可能就失效了,这个时候反而不容易说清楚到底是商家的责任还是消费者的问题。

“非现场”的各个市场情况也不尽相同。从目前的网购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自身来解决,也就是说“后悔权”问题已经被市场解决了。这种解决有几种方法,一种是商家自己推出的“放心期限”保障,例如7天或者更长的时间,甚至可以与消费者个别约定;二是商家之间的相互竞争会导致商家必须考虑吸引回头客的问题,对于网店来说尤其重要;三是众多消费者的评价信息及时披露,例如好评差评等一些可以影响商家信誉的行为;四是第三方点评机构的存在使得商家同样受到限制。现实的网购表明市场本身可以解决这个“后悔权”问题,并且商家和消费者已经共同对“后悔权”实行了“定价”。

法律的作用应该是市场的基石,要的是为市场行为作垫脚,而不是横插一脚绊倒一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是说,《消法》不仅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商家,而不出台明显偏向于一方的法律。同时要考虑的是,新《消法》不能限制或减少商家和消费者的选择。

从新《消法》“后悔权”设置来看,有限制商家权利的嫌疑,同时可以预见未来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会集中到“是否影响了再次销售”上来,但这个标准非常模糊,双方必然各执一词,比起“允不允许退货”、“多长时间退货为好”等问题,复杂程度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真实运行的市场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包括对商品质量的衡量、退货成本的考虑等等,这些信息都蕴含在真实成交的价格里。并且在市场中,商家受到来自竞争对手、顾客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压力和约束,似乎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增加限制。尤其是不太适合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设定统一但不一定适合所有商品的监管标准,这些还是交给市场双方自由选择为好。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思想库报告》主编)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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