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终于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对于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从最新的修订稿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消费隐私权”、“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首次被提及以外,同时对预付款、搜身、广告骚扰、发票等都有更加明确规定。(5月11日 《扬子晚报》)
对于习惯了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此次《消法》的修改,足以为他们带来不小的兴奋。也许公众会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到具体的条款上,诸如针对“非现场购物”增加的“后悔权”、买房买车也受到《消法》的保护、拟增惩罚性赔偿条款等。但是,站在民生和权利的角度,又不禁让人想给这个极富热度的话题泼一盆冷水:这16年才盼来的《消法》修订,是否有些显得过于迟缓甚至滞后。否则,何必引发舆论和公众如此郑重其事的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市场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早已是老生常谈的民生问题。年年“3·15”,岁岁权益日,可是消费者维权始终难以摆脱举步维艰的窘境。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我们可见一斑:近些年来,为了改变在与商家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挣得一丝尊严,很多消费者产生了“只认名牌”、“只选贵的 不选对的”的消费心理。看似抗拒,其实却是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维护的消费环境下,不得不做出的妥协。
市场的公平中正需要依靠法律的公平中正来维系。市场瞬息万变,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地平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对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此次《消法》修改的内容,我们就可以发现:尽管有些内容确实是近几年出现的问题。譬如随着网购的兴起,“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就显得十分必要甚至迫切,而汽车、房屋的消费纳入《消法》的保护也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但是,诸如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不得发垃圾信息骚扰消费者等,却是几年前就该进行规范的,如果法律完善的脚步能够符合时代和市场的节奏,这些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何至于让消费者忍受那么久。
改善消费环境,实际上便是改善民生。让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如意的产品,放心、开心地消费,不至于成为案板上任人宰割的羔羊,配套的法律保障十分重要。我们现在虽然有消协、有工商管理部门、有12315,但是如果没有一部完善的、与市场相配套的法律作为支撑,在管理和执法中必然会显得孱弱、无力。各种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难以破除、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管理者管理不善那是管理的问题,可以问责、可以监督。但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给管理造成了法律的真空,那消费者或许就只能“哑巴吃黄连”。
作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平衡和保护权利的法律天平,《消费者权益法》不能只是摆在神龛上的木头菩萨,而是要成为在消费市场上的裁判,用合理的规则平衡权利关系、规范市场行为。而陈旧滞后的法律,非但不能成为消费者的保护神,反而容易被不法者钻了空子,拿来当起了保护伞。
16年才盼来一次《消法》的修订,如果《消法》能够真正地去关注消费者的现状、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和在市场中的尊严,或许不用等16年之久。但是昨天的迟滞并不会影响到今天的进步,希望我们能与法律的修订者对此达成共识。市场在进步,我们的法律自然也不能一成不变。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关系到的是百姓的权利,以及在消费市场上的尊严,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或许我们下次感受到的将不再是《迟来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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