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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刀捅副书记只是“两位领导打架”?
www.fjnet.cn 2010-05-18 09:14  殷国安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5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教育局发生伤人案。该局副局长陈国华用刀捅伤该局党委副书记何志明。随后,陈跳楼自杀,何志明经抢救伤情稳定。(《新京报》5月17日)

如此恶性案件令人惊诧,不过,更令人惊诧的是公安部门的态度。乐安县公安局局长钟建平告诉记者,该案不是凶杀案,是治安案件,“是单位内部两位领导打架”。这里,我们又一次见识了最傲慢的权力,他们总是喜欢自己一锤定音。

我们一般的理解,打架是用拳脚互殴,最多伴之以棍棒。副局长陈国华用刀捅副书记何志明,先后捅了6刀以上,这应该不算打架的。而且,打架是互相斗殴,我们只知道副局长桶了副书记,并没有发现副书记回击副局长,这既不合事实,也有点不公平。因此,说“单位内部两位领导打架”是不对的。

同样,这个案件也不能定性为治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属于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处罚也只有警告、拘留、罚款等。而副局长刀捅副书记致伤,显然属于刑法追究的范围。

公安局长为什么把杀人说成打架,把刑事犯罪定性为治安案件?更大的可能是,公安局长顾全大局。尽量冷处理,缩小事情的负面影响,就是官员首先要考虑的。第二,也是对公安系统有好处吧?刑事案件太多,总不能说是公安机关的政绩吧?第三,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他们不报案,连公安都可以不管了。

如果把杀人也定性为打架的治安案件,今后的刑事案件就要大幅度下降了。比如,丈夫杀妻子,那是家庭内夫妻打架的治安案件;员工杀老板,也是企业内打架的治安案件;即使歹徒杀了幼儿园的孩子,也是社会上的打架,属于治安案件吧?什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简直要从刑法上删除了。难道副局长杀副书记案件真的就这么淡化了?我不信。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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