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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人员受贿起刑点不宜“一刀切”
www.fjnet.cn 2010-05-26 10:03  和法堡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根据《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广州日报》5月25日)

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始终保持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腐的高压态势,但对非公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监管不够严格,打击力度不大,致使商业贿赂日益严重。比如,在前段时间媒体披露的“疫苗事件”中,便爆出了民营企业的行贿丑闻。无疑,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商业贿赂行为都将破坏廉洁、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规制。所以,《规定(二)》若得以严格执行,将会有力遏制商业贿赂,从而极大地改善市场环境和企业文化。

应该说,5000元的起刑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客观存在地区差异,导致我国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有的甚至可以称为“天壤之别”。可见,同是5000元,但深圳、上海的5000元能和西北贫困山区的5000元相比吗?那肯定不是一回事,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如果照5000元的标准“一刀切”,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显得过于严酷;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则显得过于宽松。

虽然一般而言,法律、法规都是全国通用的,但在法律实践中,不同地区区别对待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比如,广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各地市分为三类,广州属于一类地区,盗窃罪的起刑点相比于二、三类地市较高,曾经是2000元,直到后来严打“两抢一盗”,才将这一追诉标准降至1000元。

同理,虽然《规定(二)》在全国范围内适用,5000元的起刑点也是最高检和公安部通盘考虑全国的普遍情况后研究确定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对5000元的追诉标准作出合理的变通,即根据各地或各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经济发达地区应高些,经济落后地区应低些。这样,才会使执法效果更为明显。至于如何区别对待,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和执行标准。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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