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刊载文章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关于这件事我们其实是有直观经验的,河南阜阳的“白宫书记”在落马之前还把一位举报人弄死在监狱里,这件事到现在似乎也没什么说法。
有评论说,这是因为我们这里没有一部合适的《举报法》,所以没有办法合法、依法保证举报人的权益。这话要说也不能算没有道理,很多地方都有个什么《证人保护法》之类的东西,用以保证证人的安全,极端点就像美国电影中那样,让证人用其他身份开始新的生活。这是不是算作《举报法》在国外的实例不好说,但保护证人的出发点还是有相似之处的。
谈到举报反被报复,往往被举报者是官家或者具有准官方身份的人,才构成举报被报复的基本条件。如果是民间的相互行为,可以报警、可以上法院,是远远用不到“举报”的,也更是轮不到被报复。哪怕是员工举报公司,大不了重新找一份工作也就是了,与打击报复无关。
实际上很多时候,举报被报复的事件之所以发生,是整个的体系有问题。比如说我们要是举报了某领导的问题,这个体系虽然在很多时候冥顽不灵,但也有时候会偶尔启动一下,把举报材料批转来、批转去,然后很多人就知道有了这么一回事。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官场的盘根错节更是关键。纪委总是接受举报的重头部门吧,但纪委本身也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是接受行政机关一把手领导的。
纪委如果不行的话,直接去司法机构如何?很抱歉的是,司法机构也不是独立做事的,如果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们也不会直接就展开对于行政机构官员的调查,往往会是再次通报纪委、反贪局,最后由政法委统一作出部署,最终才能对某些人展开调查。其中的折冲樽俎、利益纠葛不知凡几,复杂程度堪比围棋。
要是举报了就能拿下当然是好事,调查结果要是暂时没事的话,举报人事情就大了。只要是举报人曝光,在这个体系之下他是肯定没有好果子吃的,因为人家还在官位上或者与官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找个借口还不简单?要知道,谁也不能活在真空里,与社会接触就会给人以借口。
而且这种打击报复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自然是其隐蔽与难以界定,找一个类似于“筐罪”的罪名把人抓起来,就是最后证明你无罪,也先恶心了你一下。其次,由于盘根错节的官场以及并不独立的司法,这种行为可以用最合法的形式降临到举报人的头上。当时举报或许无人过问,但轮到这种事,有的是人出手相助。记得当年辽宁某县的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记者的事件,就是上情下体、相互理解的结果。
所以,您说这个《举报法》是不是很重要?很遗憾的是,也重要、也不重要,重要的地方在于,有个相对应的法律多少也能管点事儿,哪怕是现在不管事儿,将来也有一天可能有用。不重要的地方在于,只要是这种举报的机制不变、司法不能独立的话,怎么都不能杜绝打击报复。我们可以想一想上访的情况就知道了。很多上访人即使冲破重重阻力与截访获得了接待,最终还是一纸文件批转回原地区。他要是能在原地区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千辛万苦地上访做什么?结果,很多人被打击报复,甚至连精神病的借口都用上了,直接把人关成精神病。
或许我们应该想想看,到底一部法律是保护举报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盾牌,还是其他什么才能真正保护我们?应该说这些年里,我们的立法工作虽然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各种法律法规还是在完善当中。可在实际的执法环境上,所有机构依然是铁板一块,法律并未能使得权力之间相互制衡,而是依然在现有的行政框架下,对于自己的利益共同攫取、对于妨害利益者铁壁合围。或许我们可以再想想,即使没有这个《举报法》,按照现行的法律难道就不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么?
(作者系知名网络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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