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牺牲“司法效率”
广州全市法院24日对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一天宣判毒品案44件。(6月25日中国新闻网)
一天宣判44件涉毒案,让人感到司法机关对涉毒案打击的高压态势。但是,将多起案件放在一天集中宣判,又明显牺牲了“司法效率”。
因为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在此之前审判,是为了对涉毒人员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类似于涉毒案件,如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往往会集中宣判一批拐卖妇女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集中宣判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等。如果不在节日前拿出一些真格行动来,就好象这项工作没有干好似的。
就拿广州集中宣判的44起案件来说,他们应该不会是同一天被查获的,那么,按照法律程序,每个案件就应当有自己的审理时间表,多长时间审结,什么时候宣判,都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定时间表。如果为了加入到集中宣判行列,势必有的案件要缓,有的案件要赶,如此“过”与“不及”,容易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会带来超期羁押等后遗症。
集中宣判其实是人治时代的运动式产物,属于一种大轰大嗡,与法治理念显然相悖。为了避免此类问题,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制度,明确表示“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司法活动之所以不宜被“集中”进行,除了是遵守具体司法程序的必须外,也是司法独立精神的体现。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只对法律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干涉、影响,独立行使司法权力。那么,对44起涉毒案件,按照法定的审理程序,查处一批,审判一批,同样能起到打击效果和威慑作用。通过平时一以贯之的工作,哪怕“节前”异常冷清,也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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