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为整治水患,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六间房村1000多亩土地被征用。然而16年来,村民们不仅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反而眼睁睁看着水利部门低价转包土地,自己失去了耕种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国土部门无法出示关于这次征地的相关批示手续;征地范围也存在扩大现象,盘山县水利局坐拥总面积10万亩的国土产权证,而农民只剩2亩口粮田;政府一纸文件,剥夺当地农民临时耕种的权利,丰厚收成均被水利部门独占。除此之外,当初200元一亩的低价征地,补偿款还遭挪用,村民至今依然未能拿到征地补偿款。
报道中提到,水利局不敢直接把土地发包给村民,而借助“乡霸”朱子安的手,负责发包并收回土地,并且因此为其支付巨额的差价,这或者正是水利局的理性选择。虽然这很悲哀,然而也是无奈。法治精神的缺乏,使得利益冲突各方没有赢家。从这个角度说,水利局借助乡霸保护自己土地的做法,实在是对中国法治状态的惕厉警示。
水利局所取得的土地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水利局的土地权利是水利建设。但作为耕种,显然不属于水利建设的范围,因此也就并非水利局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换言之,尽管土地可以耕种,水利局却没有任何以发包、出租等形式将土地用于耕种的权利。水利部门的有关领导声称,水利局对该土地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发包、转包,实在是误解了自己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更是混淆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既然水利局只能从事水利建设,无权以任何形式耕种土地,那么,当它没有从事建设的时候,土地就已经是闲置了。闲置指的是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而不是未加任何使用。试想一下,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直不开发建设,而在土地上种植大量的农作物,如果这不是闲置,那么,闲置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此案中,既然水利部门征收的土地长期闲置超过了2年以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该幅土地就应该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此时,并不是国有土地重新变为集体土地,而是原有村集体享有了国有土地的发包权,农民取得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值得深思的是,纵观此案,并没有看到土地征收的必要。水利局本身并没有永久占用土地从事建设的需要,而只是为了修建堤防、取土等需要使用土地,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是暂时的,一旦取土完毕或者堤防修建完毕,并不影响原土地所有权人的继续使用。按照现在的规定,土地只需要被征用,而不需要被征收,简言之,所有权并无转为国家所有的必要。可惜的是,在2004年宪法修改之前,我国并无征收和征用的区分,而是一律实施征用即现在的征收。这种混淆无疑导致了大量的原本应征用的土地被征收,并因日后的闲置产生大量的纠纷。
再则,我国虽然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但并没有明确,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是否发生土地权利的变动。而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只有在补偿到位以后,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才会消灭。我国倘能如此明确,因补偿不到位而发生的权利纠纷就会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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